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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3-24 15:36:00  浏览:131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濮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濮 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 通知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8312日印发

濮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豫政〔200688号)》,促进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市企业技术中心在全市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对获得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濮阳市发改委)、濮阳市财政局、濮阳市地税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发改委对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未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得申请省认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章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831日。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科技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2.5%以上,并能确保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投入。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濮阳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企业有较健全的开发机构、有效地运行机制和良好的开发设施,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有一支精干、高素质的、专业配置合理的科技队伍及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  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程序:

1、中央、省属企业和市直属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它企业向各县(区)发改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各县(区)发改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组织专家按照《濮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从受理截止之日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在当年年底以前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第九条  依据《濮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评价一次。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331日以前完成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并上报主管部门。中央、省属企业和市直属企业直接上报市发改委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每年410日前上报市发改委;中央、省属企业和市直属企业直接上报市发改委。

3、数据核查。市发改委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发改委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濮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按程序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已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

第二十条  通过支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发改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县(区)发改委、开发区经济运行局推荐意见。

 

 

 

 

 

 

 

 

 

 

 

 

 

 

附件二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