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有市政府投资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投资或补助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为全市服务的农林水利、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市直机关单位和市直属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市政府的财力状况,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急需和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计划部门负责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凡申请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设计的申报,应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申报,市直属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审批;县(区)项目由县(区)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先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市计划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市计划部门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及时提交评估报告,供审批时参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编制报批项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设计招标。中标的工程设计单位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范围内进行设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或变更设计.内容进行委托设计。凡初步设计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内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同意。超过总投资l()%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经市计划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经市计划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 第七条 申请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意见,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主管部门或县(区)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申请年度投资的新开工项目,须具备已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已落实的自筹资金等条件。 第八条 市计划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基本建设政府投资规模,结合在建项目合理工期的需求及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经统一汇总、综合平衡后提出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须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市财力状况适时下达,对年度投资较大的项目,市计划部门可根据进度要求将项目的年度投资分批下达。 第九条 市计划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须严格执行并保证建设资金及时拨付,不得滞留和挪用。 . 第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资金、工期、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并负总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的设计、承包、监理、物资设备采购和施工单位均需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可进进行议标或邀请招标;重大项目须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所有市政府投资项目在下达投资计划后,须首先取得投资许可证,方可投资建设。投资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年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物资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等经济活动均需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变更签证制度。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文件可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权改变。如因工程建设需要变更建设标准、规模、投资等内容的,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意后报计划部门审批。所有来经批准而改变建设内容的,市计划部门均不予认可,不予调整计划,并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入和项目 单位的责任。 I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保证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优先保证市政府投资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需要。 第十六条除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政府投资项目收取其他费用。属于减免范围的,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月向市计划部门报送市政府投资项留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否则不予安排后续投资。 第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立项文件、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由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法人向市计划部门提出申请,市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决算、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验收。为确保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市计划部门可预留项目总投资的lO一15%,在验收合格后予以下送。不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对项目单位的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予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对挪用、截留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要依法追还,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发生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